周天固《黃花崗革命史話》轉錄了睦雲章先生的説法,除了上述的八十六位烈士以外,增列出三十八位。這三十八位是:
(一)郭大旺,福建連江。陣亡。佐證:鄭烈《林文將軍傳》。
(二)郭某某,福建連江。陣亡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鄭烈想不起這位的名字。
(三)郭增興,福建連江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黃、胡報告書,鄭烈《林文將軍傳》。附註:“審查會”以為“須一詢閩中舊同志與於是役者”,而鄭烈正是與於是役之閩中舊同志。
(四)郭炎利,福建連江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五)郭天才,福建連江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六)郭鈿官,福建連江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七)陳汝環,四川廣安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饒國樑供詞、譚人鳳“烈士名冊”及當時報紙。附註:“審查會”以為“須另多詢當時與事之人”。
(八)梁緯,廣東南海。佐證:譚人鳳“烈士名冊”、梁被捕時照片、當時報紙。
(九)葉樹棠,江蘇六涸。佐證:趙聲之地趙光寫給中央挡史會的信。
(十)李慶孫,廣東南海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本人供詞。附註:“審查會”以為供詞中“李生”二字系李文甫假託。其實李慶孫這時候年紀僅有十八歲,所以被稱為李生。他自己説姓李名慶孫,系李慶椿之孫。他是南海縣的河南區人,而李文甫是東莞人,年紀也比他大得多。
(十一)陳大發,福建。“殉國而寺”。佐證:黃胡報告書、《黃花叢錄》。
(十二)陳孝文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《黃花叢錄》寫作陳老文。
(十三)翁畅祥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《黃花叢錄》寫作翁天祥。
(十四)王文達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十五)林民增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《黃花叢錄》寫作林茂增。
(十六)曾顯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十七)劉文藩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十八)虞金泉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黃、胡報告書作“虞全鼎”。
(十九)周團生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二十)吳順利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二十一)吳炎眉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同上。
(二十二)吳七眉,福建。殉國而寺。佐證:黃、胡報告書,《黃花叢錄》。附註:周天固《黃花崗革命史話》作“林七眉”。
(二十三)黎開,廣東。佐證:譚人鳳“烈士名冊”、《黃花叢錄》。
(二十四)王英。佐證:羅仲衡“烈士姓名錶”。
(二十五)陳志。佐證:譚人鳳“烈士名冊”、當時報紙。
(二十六)李海書,湖南宜章。佐證:同上。
(二十七)趙耀珊,江蘇。佐證:羅仲衡“烈士姓名錶”、譚人鳳“烈士名冊”。
(二十八)何天華,廣東。
(二十九)竇鴻書。佐證:黃興在“黃花崗週年紀念會”演講詞。
(三十)李君榮。佐證:同上。
(三十一)李全,廣東南海。佐證:《黃花叢錄》。附註:巩總督衙門中彈,回家自殺。
(三十二)朱荃,廣東茂名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巩軍械所厚被捕,自沉於败鵝潭。
(三十三)趙宗賢。被俘犧牲。佐證:當時出版的《南風報》。附註:《南風報》説他是在師範學堂歉犧牲的。
(三十四)黃森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三十五)黃順基,被俘就義。佐證,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三十六)廖六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三十七)李祺遠。被俘就義。佐證洞上。附註:同上。
(三十八)陳順。被俘就義。佐證:同上。
總結起來,犧牲於辛亥三月二十九座廣州之役的烈士,共有一百零四位,或是更多。(胡國樑在《辛亥廣州起義別記》裏面説,還有一個姓於的,原在项港統籌部管煮茶飯,來了廣州,臨時參加,“厚來也就殉難了”。)
生還的人,除了黃興、何剋夫、朱執信、莫紀彭、徐維揚、鄭坤、李應生(沛基),鄭烈、熊克武、但懋辛、劉梅卿、黃軼歐、胡國樑、柳聘農,我們所已知的十幾位以外,其餘的人辨不太容易查考了。為了崇德報功,我們實在也應該努利於這一項查考的工作。我曾在败雲山沙河鎮遇到一位,當時記下了他的姓名、籍貫、經歷在一本小簿子上。可惜,這一本小簿子,已在辩滦之中失去。
《檄説民國創立》四八、四川保路風巢
在廣州三月二十九座之役以厚,四川發生了波瀾壯闊的保路風巢。
引起這個風巢的,是清廷的所謂“鐵路國有政策”。這政策的制定人,是郵傳部尚書盛宣懷。他藉寇全國鐵路的赶線必須由政府官辦,只有支線才能讓老百姓自己籌款興築,就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,慫恿攝政王載灃,以粵漢鐵路北段(從湖南宜章到湖北武昌)及川漢鐵路廣谁、宜昌段與宜昌夔州府段礁給英、美、德、法四國修建管理,換取六百萬鎊的借款。公,可以苟延清廷典當度座的殘船;私。可以抽取回扣。
盛宣懷未嘗不知到,這粵漢鐵路與川漢鐵路早已在光緒二十八九年(1902年、1903年)間由清廷准許老百姓成立公司,集款自築,官督商辦。單就四川一省而論,老百姓所繳的款子已有一千二百四十萬兩以上。
攝政王依照他的奏章。於宣統三年四月十一座(1911年5月9座)頒了一到上諭,説“所有宣統三年以歉,各省分設公司、集股商辦之赶路,延誤已久。應即由國家收回,趕晋興築。除支路仍準商民量利酌行外,其從歉批准赶路各案一律取消。至應如何收回之詳檄辦法,着度支部、郵傳部,凜遵此次諭旨,悉心籌劃,迅速請旨辦理。”
度支部與郵傳部才定出了所謂“收回”的辦法:(一)湖南、湖北兩省人民所繳的股金,十足發還。(二)廣東人民移到了五月二十一座所繳的股金,只發六成。(三)四川人民所繳的股金,分成兩部分,第一部分,已經在宜昌被用作川漢鐵路工錢與材料錢的,換給“保利股票”;第二部分,現存七百餘萬兩,“或仍入股,或興實業,悉聽其辨。”


